(2017)豫1402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梁园分局、王爱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梁园分局,王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02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梁园分局,住所地商丘市民主中路177号,组织机构代码:00584222-3。法定代表人李超,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毕中锋,李广成,系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梁园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爱霞,女,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梁园分局依据其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商工商梁处字[2016]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梁园分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丁 旭审判员 庞XX审判员 姜继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