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22执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聂元国、周水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元国,周水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822执2761号申请执行人:聂元国,男,1958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周水清,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于2016年12月12立案执行聂元国与周水清(2016)浙0822执2761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水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周水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