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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卓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卓,乐乐吧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439号申请执行人:陈卓,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乐乐吧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12层12DE房间(园区)。法定代表人:段海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卓与被执行人乐乐吧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35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卓于2017年3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乐乐吧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陈卓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乐乐吧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