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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叶某、马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叶某,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马某,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叶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按本院(2015)寿民一初字第02056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以下义务:给付叶某经济帮助费20000元;同时,负担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马某一直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外出务工,地址不详,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某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欣审判员 吴长娥审判员 姚家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