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胜荣与杨朝鲜、于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荣,杨朝鲜,于丽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725号原告:李胜荣,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杨朝鲜,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被告:于丽杰,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李胜荣与被告杨朝鲜、于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胜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胜荣负担。审 判 员 吴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艳书 记 员 杨心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