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123号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判决被执行人李某犯诈骗罪并处罚金一案,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辽12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现于监狱服刑,无能力履行罚金刑的执行,故应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辽12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执行人李英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刘军& # xB;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 铁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