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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郝磊与王立刚、郑秀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磊,王立刚,郑秀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746号原告:郝磊,男,197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王立刚,男,成年,住中牟县。被告:郑秀花,女,1953年12月20日生,住中牟县。原告郝磊与被告王立刚、郑秀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郝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磊负担。审判员  陈怀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