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郝磊与王立刚、郑秀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磊,王立刚,郑秀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746号原告:郝磊,男,197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王立刚,男,成年,住中牟县。被告:郑秀花,女,1953年12月20日生,住中牟县。原告郝磊与被告王立刚、郑秀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郝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磊负担。审判员 陈怀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