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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洪新、郭洪辉、郭洪坤与被执行人徐明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洪新,郭洪辉,郭洪坤,徐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2265号申请执行人郭洪新,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东港市前阳镇。申请执行人郭洪辉,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申请执行人郭洪坤,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东港市前阳镇。被执行人徐明东,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前阳镇。上列当事人之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徐明东赔偿申请被执行人郭洪新、郭洪辉、郭洪坤医疗费、伙食费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车辆损失费合计人民币121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徐明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1769元并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681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