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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四川汇源塑料光纤有限公司与深圳华鹰世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吴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汇源塑料光纤有限公司,深圳华鹰世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吴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川0184民初1654号原告:四川汇源塑料光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崇阳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7686479446。法定代表人:刘中一,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系原告公司员工,综合部经理),女,汉族,1972年0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深圳华鹰世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红棉道8号英达利科技数码园B栋203。法定代表人:吴琦,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龙,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琦,男,汉族,1968年0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龙,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汇源塑料光纤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华鹰世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吴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四川汇源塑料光纤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专门从事塑料光纤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原告与被告深圳华鹰世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和2014年11月分别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2014)》,约定原告授予被告深圳华鹰世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总额度200000元的提货授信,授信期为两个月,被告深圳华鹰世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月25日前支付原告上上月货款,无论欠款总金额是否超过信用额度,如被告深圳华鹰世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原告有权对被告深圳华鹰世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按当期应付货款金额给予每日万分之五进行处罚,如有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败诉方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原告与被告保持业务往来期间,因被告深圳华鹰世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违背协议约定一直拖延付款,从2016年开始,原告不得已采取“对当前订单采取款到发货,对逾期欠款继续催收”的方式向被告供货,截止2017年4月,应付款已累计达275187元。被告深圳华鹰世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对逾期欠款一直未按约定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也一直推脱。原告在催收欠款过程中,被告深圳华鹰世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曾于2017年4月出具书面复函,表示在2017年6月底前将所欠货款总金额降到约定的账期数额内,原告认为被告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义务,故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华鹰世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75187元,并由被告吴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深圳华鹰世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吴琦应连带支付原告四川汇源塑料光纤有限公司货款275187元,自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70000元,余款105187元在2018年5月30日前付清;如二被告未按期支付原告货款,则从2017年12月31日起,以实际尚欠的全部货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全部欠款时为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714元,由被告深圳华鹰世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吴琦共同承担(此款现由原告垫付,二被告在执行中一并支付原告)。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某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诗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