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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蒋志刚与马健、李艳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志刚,马健,李艳彬,四川省资阳市雅之江塑业有限公司,马均,马琼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584号申请执行人:蒋志刚,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马健,男,1971年9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艳彬,女,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雅之江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侯家坪工业园1-1号道路1号。被执行人:马均,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马琼辉,女,1973年9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蒋志刚与被执行人马健、李艳彬、四川省资阳市雅之江塑业有限公司、马均、马琼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2002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健、李艳彬、四川省资阳市雅之江塑业有限公司、马均、马琼辉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5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钟 伟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