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许哲通与段XX、余涛、余贵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哲通,段XX,余涛,余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335号申请人许哲通,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段XX,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被执行人余涛,男,194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余贵,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关于申请人许哲通与被执行人段XX、余涛、余贵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许哲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绛县人民法院(2015)绛商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2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军审判员 孙永平审判员 郭红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科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