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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精霞、马菲繁诉李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精霞,马菲繁,李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9民初2943号原告:王精霞。原告:马菲繁。法定代理人:马奎洋(与原告马菲繁系父女关系)。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本诚,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叶。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城磊,临沭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存现,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精霞、马菲繁诉被告李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兴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14时45分许,李叶驾驶鲁QF72**/鲁Q69**挂大型汽车沿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事故地点停车起步时,与王精霞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载马菲繁1人)相撞,致马菲繁、王精霞受伤,车辆部分受损。该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沭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叶负事故全部责任,王精霞、马菲繁无事故责任。李叶所驾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主、挂车各500000元)且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现原告要求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0212.48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前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精霞、马菲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3000元(已垫付10000元),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二、被告李叶一次性赔偿原告王精霞、马菲繁法医鉴定费3620元(已垫付3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3304.25元,减半收取1652.13元,由被告李叶负担1652.13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兴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希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