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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200江苏科比光电有限公司与上海朗博王标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科比光电有限公司,上海朗博王标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200号原告:江苏科比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洪武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叶华,系该公司技术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庆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朗博王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洞业路398号。原告江苏科比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朗博王标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科比光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科比光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江苏科比光电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