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龙登禄与吴淑安、周廷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登禄,吴淑安,周廷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02民初1397号原告:龙登禄,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欣,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淑安,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被告:周廷岩,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为海口市国贸大道国贸一横路2号。负责人:徐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鹏飞,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登禄与被告吴淑安、周廷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龙登禄于2017年7月21日以有重要证据需要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登禄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4元,减半收取计227元,由原告龙登禄负担。审判员 王 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