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士云、左运娥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士云,左运娥,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振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士安,济宁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3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士云,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西欣,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运娥,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雪梅,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平,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黄屯镇327国道北。法定代表人:武士安,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振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济宁市高新区黄屯镇327国道北。法定代表人:武士安,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士安,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济宁市高新区黄屯镇327国道北。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士安,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上诉人刘士云因与被上诉人左运娥、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振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士安、济宁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12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122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士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壮男审判员 扈 琳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