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4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4387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勇、徐艾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勇,徐艾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4387号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街道。法定代表人:王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涛、涂茜,该公司职员。被告:俞勇,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徐艾娜,女,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勇、徐艾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