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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白令华、孙玉芝与白垒垒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令华,孙玉芝,白垒垒,宋美月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1557号原告白令华,男,1962年6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孙玉芝,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贯一,内蒙古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垒垒,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第三人宋美月,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白令华、孙玉芝诉白垒垒、宋美月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白令华、孙玉芝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令华、孙玉芝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令华、孙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白令华、孙玉芝已预交),由白令华、孙玉芝负担。审判员 敖德高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丽 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