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白令华、孙玉芝与白垒垒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令华,孙玉芝,白垒垒,宋美月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1557号原告白令华,男,1962年6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孙玉芝,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贯一,内蒙古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垒垒,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第三人宋美月,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白令华、孙玉芝诉白垒垒、宋美月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白令华、孙玉芝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令华、孙玉芝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令华、孙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白令华、孙玉芝已预交),由白令华、孙玉芝负担。审判员 敖德高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丽 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