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5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敖汉旗百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百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125号原告:敖汉旗百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新建街东。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被告:刘某,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旗百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定于2017年7月24日10时在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敖汉旗百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