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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248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张海翔、赵志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张海翔,赵志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4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永怀东路2号希尔顿大酒店旁。负责人:汪鸿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该行员工。被告:张海翔,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区。被告:赵志慧,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被告张海翔、赵志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9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471.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耿怀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