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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民终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凌源市鑫益铸造有限公司与李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源市鑫益铸造有限公司,李友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民终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源市鑫益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城关街道西五官村。法定代表人郜有全,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友,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委托代理人孙庆彦,凌源市城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凌源市鑫益铸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凌源市人民法院(2016)辽1382民初4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李友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撤销凌源市人民法院(2016)辽1382民初468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友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李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玉华审判员  汪 江审判员  姜永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