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28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闵盈盈、王建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盈盈,王建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8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闵盈盈,女,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李文哉,傅靖翀。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建堂。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闵盈盈与被执行人王建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王建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王建堂已自动履行20000元,余款及利息,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