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执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与马秋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马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8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住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健生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蒋伟。被执行人:马秋权,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增城区。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与马秋权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850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秋权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划拨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M×××××号机动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德军人民陪审员 何嘉敏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荣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