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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廖海清、覃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海清,覃啸,广西容县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廖海清,女,1965年4月16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覃啸,男,1990年3月8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西容县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法定代表人:张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海清、覃啸与被执行人广西容县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桂0921民初75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广西容县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廖海清、覃啸赔偿款88366.6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3元。现被执行人广西容县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921民初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兆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