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督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与姜燕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姜燕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督25号申请人: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3052913L。法定代表人:徐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刚,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娅东,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姜燕,女,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无法证明其要求给付金钱的具体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陈伟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