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9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马淑兰与史银圈、张彩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兰,史银圈,张彩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1122民初973号之一 原告:马淑兰,女,1962年10月2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续兵,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银圈,男,1964年3月12日生。 被告:张彩莲,女,1962年5月14日生。 原告马淑兰与被告史银圈、张彩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马淑兰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淑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淑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马淑兰负担。 审 判 长 李忠仪 审 判 员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马建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毛亚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