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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国伟与崔振峰、尹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伟,崔振峰,尹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758号申请执行人:赵国伟,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委托代理人:于强,男,1976年3月5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被执行人:崔振峰,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被执行人:尹珍,女,1983年1月2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赵国伟与被执行人崔振峰、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国伟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113元、执行费15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现申请人赵国伟与被执行人崔振峰、尹珍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政文审 判 员  庚春永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毕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