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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雪丹与赵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雪丹,赵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韩雪丹,女,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工商行家属楼5号东二门601室。被执行人赵金荣,女,1961年1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联通家属楼9门2楼2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雪丹与被执行人赵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18万元及利息之义务。我院具体措施如下:1、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赵金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2、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共提起七次网络财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工资已被其他案件予以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经我院与申请执行人韩雪丹、被执行人赵金荣沟通后,记录案件财产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4、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金荣在本院作为申请执行人对他人有金钱纠纷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并已将对方的多处房产予以查封,现此案等待上级法院答复后予以强制执行。5、经本院将查询结果和相关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上述财产查控措施后,已冻结赵金荣名下银行账户,且已将赵金荣作为其他案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正在合并执行中,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景东审判员  赵洪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