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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5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晓红、周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红,周建设,赵根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398号申请人:张晓红,女,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新政,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周建设,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赵根芳,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张晓红与被告周建设、赵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晓红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建设名下的位于新郑市辛店镇辛店村商贸街东侧的房产(产权证号:00××70)一套以及被申请人赵根芳名下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西大街126号10层1××0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7××49)一套。担保人梁发庆以其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玉前路东侧庆都花园2号楼3单元5层501的房产(产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晓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建设名下位于新郑市辛店镇辛店村商贸街东侧的房产(产权证号:00××70)一套,查封价值25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被申请人赵根芳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西大街126号10层1××0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7××49)一套,查封价值25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担保人梁发庆名下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玉前路东侧庆都花园2号楼3单元5层501的房产(产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张晓红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人民陪审员  左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