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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锐与胡全龙、内蒙古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胡全龙,内蒙古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834号原告:李锐,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贞,内蒙古正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全龙,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内蒙古卓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赵永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静轩,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钰,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锐与被告胡全龙、内蒙古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锐负担。代理审判员德海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