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02执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罗世泉、罗晓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罗世泉,罗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331号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罗世泉。被申请人:罗晓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世泉、罗晓玲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在2017年5月18日提出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331号案件的执行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