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正平与刘玲、张正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正平,刘玲,张正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306号申请人:张正平,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被申请人:刘玲,女,1976年8月出生,汉族,安徽省马鞍山市人,住马鞍山市含山县,被申请人:张正兵,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安徽省马鞍山市人,住马鞍山市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张正平诉郭含林、刘玲、张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张正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玲、张正兵的价值500000元的房产、车辆(皖E×××××)或其他同值财产。申请人张正平以其张友琪、郭成玲所有的巢湖市华邦世家花园14幢2单元1608室(房产权证巢湖市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玲、张正兵的价值500000元的房产、车辆(皖E×××××)或其他同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