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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正平与刘玲、张正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正平,刘玲,张正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306号申请人:张正平,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被申请人:刘玲,女,1976年8月出生,汉族,安徽省马鞍山市人,住马鞍山市含山县,被申请人:张正兵,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安徽省马鞍山市人,住马鞍山市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张正平诉郭含林、刘玲、张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张正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玲、张正兵的价值500000元的房产、车辆(皖E×××××)或其他同值财产。申请人张正平以其张友琪、郭成玲所有的巢湖市华邦世家花园14幢2单元1608室(房产权证巢湖市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玲、张正兵的价值500000元的房产、车辆(皖E×××××)或其他同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