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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0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南俊、廖翠云等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冯洪平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南俊,廖翠云,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冯洪平家具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148号原告:刘南俊。原告:廖翠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南俊,系本案原告之一,系原告廖翠云的儿子。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冯洪平家具店。经营者:冯洪平。原告刘南俊、廖翠云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冯洪平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南俊、廖翠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两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南俊、廖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7.5元,减半收取计428.75元(原告刘南俊、廖翠云已预付),由原告刘南俊、廖翠云负担。审判员  范碧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