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津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津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425号被执行人许津臣,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许津臣犯盗窃罪涉罚金、退赔赃款执行一案,本院(2016)苏0611刑初27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许津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许津臣向被害人胡某退赔赃款人民币50元、向被害人吕某退赔赃款人民币160元、向被害人郝某退赔赃款人民币80元、向被害人马某退赔赃款人民币100元。因被执行人许津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13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津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及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津臣的财产情况进行多次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许津臣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住房情况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查询,未有反馈。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另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刑事罚金案件的执行,均因无财产而未能执行,而被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390元。上述事实,有本院查询材料、委托查询函、执行终结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财产刑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对被执行人许津臣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许津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