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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志刚、荣长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刚,荣长喜,齐东省,张景法,高思良,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441号移送单位: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荣长喜,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齐东省,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景法,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高思良,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刘华,又名刘心华,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志刚、荣长喜、齐东省、张景法、高思良、刘华盗窃罪、掩饰、隐瞒罪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刑初5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志刚、荣长喜、齐东省、张景法、高思良、刘华交纳罚金共计39.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刚、荣长喜、齐东省、张景法、高思良现在监狱服刑,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刑初559号刑事判决书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张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