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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9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梅香与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梅香,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9708号原告:余梅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小琴,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尚定刚。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景虎,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梅香诉被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余梅香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梅香撤回对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96元,减半收取2398元,由余梅香负担。审判员  瞿燕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景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