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刑申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新院敲诈勒索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刑申102号张新院:你因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3)夏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和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运中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宣告你无罪。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2008年至2011年间,你趁国家召开奥运会、建国60周年大庆及两会期间,共四次因各种事由,以赴京上访告状等相威胁,敲诈秦某、夏县人民医院、张某、李某、高某等人共计7万元的事实清楚。原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和被告人供述等,且经原审法院公开开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证明体系,足以证实本案的事实。关于你申诉所提两级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四名被害人秦某、张某、李某、高某均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与你发生冲突纠纷;本案中,你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你取得每笔款项均有合法的理由;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你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胁迫行为;本案的证据不足,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你的上访行为是穷尽所有救济途径后的自助行为等申诉理由,经查,上面列举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又经法庭开庭举证、质证,证明的内容清楚,证据从形式到内容均合法,能够认定你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秦某、高某与你发生争执并未对你造成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李某处理与你的纠纷时行为稍有不当,已被纪检部门处理;张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稍有不当,已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他们与你之间不存在民事纠纷。你均是利用对方系公职人员的身份,意图通过在重大节日上访,给被害人声誉造成影响,给地方政府施加信访压力,迫使被害人不得已给予你钱财。你儿子1994年在夏县人民医院治疗,你却在十五年后提出夏县人民医院有医疗过错,经鉴定,夏县人民医院治疗过程没有医疗事故。但你仍以建国60周年大庆时要去北京上访,多次威胁县卫生局和医院,县里因为信访压力,不得已协调由县医院给予你1.2万元赔偿。综上,你在多起事件中并没有获得赔偿的事由,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你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二审判决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关于你申诉所提供的2017年5月26日证人刘某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查,该证据没有本人捺印,并不足以否定经原审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刘某的证言。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新院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一、二审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