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东明、晏广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东明,晏广义,王冬菊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特34号申请人:李东明,男,197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滦南县。申请人:晏广义,男,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迁西县,现住唐山市路北区。申请人:王冬菊,女,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路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李东明、晏广义、王冬菊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欠款纠纷,于2017年7月24日经唐山市路北区联合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晏广义、王冬菊欠李东明货款人民币428912元于2017年7月31前还清。二、双方无其他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东明、晏广义、王冬菊于2017年7月24日经唐山市路北区联合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