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远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远清,黄远财,刘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二段天缘购物休闲广场C栋C(F)1-4.1-5.1-6.1-7.1-8.1-9.1-10。负责人:卢刚,行长。被执行人: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东溪镇凉水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黄远清,董事长。被执行人:黄远清,女,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黄远财,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刘志文,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与被执行人简阳市瑞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益公司)、黄远清、黄远财、刘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7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成都农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益公司、黄远清、黄远财、刘志文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和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违约金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瑞益公司用于抵押的资产现由财产所在地简阳市人民法院进行评估、拍卖。拍得价款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将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评估、拍卖所需过长,暂时无法处置完毕。本院已经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瑞益公司、黄远清、黄远财、刘志文仍未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和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违约金等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02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亚军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