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1执52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史勇军与毕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勇军,毕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52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史勇军,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沃县。被执行人:毕德龙,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史勇军与毕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毕德龙在中国建设银行曲沃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毕德龙在中国建设银行曲沃县支行存款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