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3民初4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叶支行与叶卫华、于桂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叶支行,叶卫华,于桂琴,叶宏明,叶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4040号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叶支行,住所地泰兴市根思乡老叶村文兴路3号。负责人:杨明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永胜,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敏,男,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叶卫华,男,196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于桂琴,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叶宏明,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叶峰,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叶支行与被告叶卫华、于桂琴、叶宏明、叶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叶支行的负责人杨明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永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卫华、于桂琴、叶宏明、叶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叶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叶卫华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10640.25元(暂算至2017年5月2日,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2、被告于桂琴、叶宏明、叶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叶卫华于2016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还款日为2017年1月10日,被告于桂琴、叶宏明、叶峰作为其贷款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叶卫华于2017年3月29日归还贷款本金3000元,尚欠贷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至法院。叶卫华、于桂琴、叶宏明、叶峰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8日,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叶支行与被告叶卫华���于桂琴、叶宏明、叶峰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于桂琴、叶宏明、叶峰为叶卫华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向原告办理的最高额为60000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的,逾期还款按约定利率上浮50%加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2016年1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叶卫华提供借款60000元,年利率12.18%,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叶卫华于2017年3月29日归还贷款本金3000元,其他本息未付,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借出贷款后,被告应按约偿还本息。被告叶卫华未能按期还款,违背了借款合同的约定,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告叶卫华立即清偿未归还之借款本金57000元及相应利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桂琴、叶宏明、叶峰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卫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叶支行借款本金57000元、利息10640.25元(暂算至2017年5月2日),并自2017年5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于桂琴、叶宏明、叶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桂琴、叶宏明、叶峰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卫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叶卫华、于桂琴、叶宏明、叶峰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