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官山与被执行人程晓伟金钱给付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官山,程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李官山,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被执行人程晓伟,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李官山与程晓伟金钱给付一案中,我院在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