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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娟梅、张玉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娟梅,张玉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财保61号申请人:李娟梅,女,1983年7月10日生,现住钦北区,委托代理人:米均龙,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玉冰,女,1968年11月7日生,现住钦北区,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玉冰持有的钦州市钦北区XX玩具厂的股权在价值4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0年7月23日止。冻结期间,禁止该股权转让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李娟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朝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