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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终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顺安物流有限公司、许国清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12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顺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东外环路。法定代表人:戴先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冰,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国清,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殿波,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国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殿波,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顺安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国清、原审被告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安徽顺安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安徽顺安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安徽顺安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0元,由上诉人安徽顺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勤勤审判员  陈澜竞审判员  查世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雅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