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恢39)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原告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于2016年6月10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在2016年5月6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X万元及截止到2016年1月25日利息X元,逾期欠息X元。同时给付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5%计算)、逾期欠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5%基础上加罚50%)。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对被执行人王某某上述借款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X元(申请执行人预交),由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负担。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辽1202执3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所有的坐落于铁岭市X(房权证号:X,建筑面积:X平方米)房屋的产权。2016年8月12日本院依法经摇号委托铁岭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所有的坐落于X(建筑面积X平方米,房权证号:X号)房屋进行评估。铁岭市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铁评报字[2016]第9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值为X元,评估费X元。2016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经摇号委托铁岭市拍卖行有限公司对该门市房进行拍卖。铁岭市拍卖行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24日以拍卖保留价X万元;2016年12月24日以拍卖保留价X万元;2017年5月22日以拍卖保留价X万元三次进行拍卖,均因无人竟买而流拍。拍卖费X元。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表示同意以第三次流拍保留价即X元接收该房屋抵债。截止到2017年5月22日,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尚欠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X万元、利息X元(其中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按利率7.5%0计算,应付利息为X元;2015年9月2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按利率11.25%0计算,应付利息为X元;扣除被执行人已偿还的利息X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所有的坐落于铁岭市X(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房权证号X)号门市房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即X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过户所需税费由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再由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负担。(二)剩余债务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案件受理费X元、评估费X元、拍卖费X元、执行费X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共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波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铁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