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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339号原告李某,男,194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现住该村。被告赵某,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同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