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6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马素霞与林莲瑞、杨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素霞,林莲瑞,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6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素霞,女,汉族,1963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口市龙华区。被执行人林莲瑞,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杨飞,男,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杨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林莲瑞名下银行存款24024.29元。申请执行人马素霞与被执行人林莲瑞、杨飞于2017年7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具体内容如下:一、申请人马素霞与被执行人林莲瑞、杨飞对(2017)粤0304执6117号(执行依据为(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410号民事判决书)达成和解,确认剩余未履行金额为176225.71元。被执行人林莲瑞、杨飞于2017年7月17日支付申请人76000元,剩余金额于2017年12月15日前,分五次,分别为2017年8月15日前支付第一期贰万元、2017年9月15日前支付第二期贰万元整、2017年10月15日前支付第三期贰万元整、2017年11月15日支付第四期贰万元,2017年12月15日支付第五期贰万元。合计人民币100000元,大写陆拾万整,(收款人名称:马素霞;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河南平原路支行;账号:62×××16)。二、本案执行费2900元由申请执行人马素霞负担。如被执行人林莲瑞、杨飞没有按上述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书执行,逾期利息照计。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广军执行员 黄 婷执行员 杨 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