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成都金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51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发金。被执行人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学文。成都金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110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532412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新津县行政审批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及补发营业执照;5月18日又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在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限额1100万元予以冻结。因上述债权本院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涉及案件很多。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人民法院的(2016)川0107民初110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