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9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章登红与朱朝西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登红,朱朝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9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章登红。被执行人:朱朝西。本院在执行章登红与朱朝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朝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朝西在徽商银行芜湖直销团队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桂春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