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4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温岭市城东知信房屋中介所与陈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城东知信房屋中介所,陈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4309号原告:温岭市城东知信房屋中介所,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号创业大厦*幢****室。经营者:陈高颐,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曙,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温岭市城东知信房屋中介所与被告陈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城东知信房屋中介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市城东知信房屋中介所负担。审 判 长 郭军标人民陪审员 王琴豪人民陪审员 林颖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念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