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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22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43年12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4月,被告人杨某在富顺县富世镇金山路XX号、XX号其经营的“XX茶坊”内开设了以“推豹子”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被告人杨某为参赌人提供赌博工具,并制定了规则及输赢的吃赔比例,同时雇请专人洗牌、发牌以及现场抽取水钱,且免费为参赌人员提供烟、茶、餐饮服务。被告人杨某在参赌的庄家每局所赢的资金中抽头5%,赌场开设两个月杨某非法获利二万余元。2017年4月14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现金交款单、收缴物品清单、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杨某1、杨某2、彭某等人的证言,检查、辩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获利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已扣押的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 英审 判 员  曹丽萍人民陪审员  邵成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莎 搜索“”